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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并將其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維護;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技術措施革新;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檢測評估;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其他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項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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